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