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