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资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