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三章 档案与文件的收集第十八条已废止国有企业由于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资产或者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提出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