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三章 档案与文件的收集第十九条已废止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档案保管单位应当组织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经鉴定不需要向档案馆移交的,由文件中心负责销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