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三章 档案与文件的收集第十七条已废止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进行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由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时,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