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