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