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或者转让城市供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造成供水企业或者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