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城市供水业务或者转让城市供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造成供水企业或者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