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