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企业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