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填报环境统计报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