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检查者拒绝、阻挠、延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