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六月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应当由其管理单位通过设置宣传栏、宣传标志等方式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