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