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