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特别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学校、家庭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做好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工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援助、心理疏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