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特别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或者生活无着的,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在必要时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明的,应当将其送至救助场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