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经验;
(六)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