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