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帮教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