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