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可以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