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并就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