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抄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告知报告人和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