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科普等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扶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专业性社会服务组织,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救助机构、救助评估机构或者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