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