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并注明烟草专卖、酒类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