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其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恶意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