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中不得含有宣扬暴力、淫秽、邪教、迷信、恐怖、赌博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从业人员进行报道,不得直接采访受害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