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教育、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托管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加强监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托管机构或者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