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设施、周边环境以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