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家庭和协助学校防止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失学、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