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文化、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