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承担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护送工作;对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并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流浪的成年人分开救助,提供心理疏导、短期教育,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款所称困境未成年人,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