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依法制定应对地震、火灾、洪水、泥石流、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逃生、自救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优先疏散、转移和救护未成年人。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