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