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思想道德、法律知识、健康知识、优秀传统文化、环境保护、安全避险和公共秩序等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配备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自我保护和珍惜生命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