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责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有权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未成年学生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和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