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对未成年人进行探望。探望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妨碍其正常学习生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