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外出时,应当注意安全警示标志,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区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