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已修改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