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