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佩带明显标识,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