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