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

(一)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20度以上的;

(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