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章 草原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自治区国土整治计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