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牧草品种。

草种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用草种应当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保证草种质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