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的资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