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规划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规划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逐级进行监督。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