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十三条有效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一)迁入居民;(二)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修建围栏、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永久性建筑;(三)改变草原利用现状;(四)对有争议的草原发放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