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